不只要跟房子要有所連接
當今發生了什麼事情肯定也要關注的
尤其是房市相關的新聞
肯定也要常常關注的阿
這個要求先給訂金才給預售屋買賣契約的審閱
這樣的交易有失公平
所以建商就被罰錢了
想起以前也有過看了預售屋
然後銷售人員也是說要先給訂金,才能保留
當時連個合約都沒有
只有一個收訂金的單子
但銷售員有說可以退
然後就傻呼呼地去提領現金給對方
不過最後也是沒有成交
對方還把訂金直接送到家裡來
現在看到這個新聞,才知道這樣的程序都不對
不知道事件有沒有一樣
但消費者真的要懂多一些
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這句話很重要
公平會呼籲,建商及代銷業者於銷售預售屋時,應預先提供買賣契約書予購屋人充分審閱,並注意不得有不當限制契約審閱權的行為,以保護購屋人的權益,減少將來的交易糾紛。
建案要求付定金才可看契約 公平會重罰105萬
本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龍義廣告事業有限公司,於銷售「本業好漾」預售屋過程,要求購屋人須先給付定金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公平會委員會認定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分別處本業建設公司70萬元罰鍰、龍義公司35萬元罰鍰。
公平會接獲民眾反映,至高雄市苓雅區「本業好漾」建案接待中心參觀時,銷售人員要求須先給付定金才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審閱。經公平會派員訪查銷售現場,亦發現銷售人員確有向購屋人表示須先支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書攜回審閱之情事。本業建設公司及龍義公司不當限制購屋人審閱契約之權利,已構成顯失公平行為。
公平會表示,預售屋尚未具體成形,且與其他消費性商品相較,交易金額較高,大多數消費者並無頻繁購買的經驗,因此購屋人於交易前可取得的資訊相當有限。而建商及代銷業者如利用所擁有的資訊優勢地位,要求購屋人需先給付定金或一定費用,才提供契約書攜回審閱,該收取定金行為,將陷購屋人處於資訊弱勢的不利地位,影響購屋人作成交易決定,同時對於其他依法令規定提供契約書予購屋人攜回審閱的競爭同業,形成不公平競爭,屬於不當限制購屋人審閱契約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公平會呼籲,建商及代銷業者於銷售預售屋時,應預先提供買賣契約書予購屋人充分審閱,並注意不得有不當限制契約審閱權的行為,以保護購屋人的權益,減少將來的交易糾紛。
原文出處: https://udn.com/news/story/7238/6442709?from=udn-referralnews_ch1009artbottom